这首诗是关于对御厨杂使衙官偷肉事件的判词,表明肉是官家之物,不容私自占有,对于偷肉者要给予严厉惩罚,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态度。
判内门捉得御厨杂使衙官偷肉
斤斤肉是官家物,饱祭喉咙(一作“陇头”)更将出。
不能为食斩君头,领送右巡枷见骨。
(均见四处何光远《鉴诫录》卷六《戏判作》。
)。
不能为食斩君头,领送右巡枷见骨。
(均见四处何光远《鉴诫录》卷六《戏判作》。
)。
简要说明
逐句注释
- “斤斤肉是官家物”:
- 字词:“斤斤”,形容肉的具体数量,强调这是有明确归属的肉;“官家”,指官府、朝廷。
- 句意:这肉是朝廷的物品。
- “饱祭喉咙(一作“陇头”)更将出”:
- 字词:“饱祭喉咙”,指偷肉者把肉吃进肚子里;“更将出”,还想把肉带出去。
- 句意:(偷肉者)不仅自己吃了肉,还想把剩余的带出去。
- “不能为食斩君头”:
- 字词:“不能”,不允许;“为食”,因为吃肉这种行为;“君”,指偷肉的衙官。
- 句意:不允许因为这种偷肉的行为而让你逍遥法外,本可斩你的头。
- “领送右巡枷见骨”:
- 字词:“领送”,押送;“右巡”,可能是当时负责执法、巡查的部门;“枷见骨”,用枷锁锁住,形容惩罚严厉。
- 句意:把你押送到右巡部门,用枷锁狠狠地锁住你。
现代译文
这肉是朝廷的东西,
(你)不仅自己吃了,还想带出去。
要是严格执法,本可斩你的头,
现在把你押送到右巡部门,用枷锁狠狠地锁住你。
创作背景
此诗创作于当时有御厨杂使衙官偷肉的事件背景下。宋光嗣作为执法者,针对这一具体的偷肉案件写下这首判词诗。诗中的判罚体现了维护官家财物和朝廷秩序的立场。由于资料有限,具体创作时间难以精确,但应是宋光嗣在其任职执法相关事务期间。
艺术赏析
- 表现手法:语言直白,直截了当地表明态度和判罚结果,没有过多的修饰,以简洁有力的语言彰显执法的威严。如直接点明“斤斤肉是官家物”,强调物品归属,“领送右巡枷见骨”明确给出惩罚方式。
- 语言特色:通俗质朴,用简单易懂的语言表达判罚的核心内容,符合判词的实用性和严肃性,让偷肉者以及众人都能清楚明白执法者的态度和决定。
- 意境营造:营造出一种严肃、公正的执法意境。通过对偷肉行为的谴责和明确的判罚,展现出对朝廷财物和秩序的严格维护,使读者感受到当时执法的力度和权威。